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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