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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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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4、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定点服务机构每月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

  (三)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定点服务机构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定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额,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拨付单》,并予以拨付。

  (四)生育医疗费统一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与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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