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方式为: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费。同时,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根据《条例》,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等。参保人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便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这也就意味着,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他的‘全职太太’也能够以配偶身份获得生育保险待遇。”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提醒:生育保险不得补缴
根据《条例》,参保单位为不符合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生育保险不得补缴。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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