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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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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如下:

  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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