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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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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调整,取消了原来必须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规定。

  据介绍,我市于2007年实施《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迈出了社会化管理的步伐,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向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的社会化发放模式。2010年,我市又发文将灵活就业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结付对象范围,将妇女病普查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现了生育保险从制度上覆盖各类人群。一系列政策举措都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也已超越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据悉,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03.5万,今年1至5月共有27386人受惠于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待遇18502万元,大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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