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上海生育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此项“办法”坚持了4条基本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促进妇女就业;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保障生育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加上海农村社会保险,但按上海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上海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上海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上海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