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0〕26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制度。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性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最多800元。其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分娩不能刷城镇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结算,需在分娩后的当年报销。相关福州市医保政策请登录www.fzyb.gov.cn政策汇编链接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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