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如下:

  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