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育险报销条件
一、享有条件参加生育险累计满一年的职业工人,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扬州市户口职业工人,按有关规定享有生育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注:生育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别离由女职业工人,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险待遇。
(一)、女职业工人
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罗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药花费,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病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门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指定病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药花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业工人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业工人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助在一、二级病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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