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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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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 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

  深圳市产假天数规定及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深圳市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给付标准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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