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65年参加工作的老王,之前一直在石家庄的一家国企工作。1995年,他调离了原单位,到北京工作,并在当地再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王面对退休问题却犯了难。因为北京和河北两地的社保局都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支付退休金。北京方面的答复是老王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不到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河北方面的解释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老王在北京工作多年,应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像老王这样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此外,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难转移接续问题也将获得解决。
亮点三
先行垫付让工伤者有了依靠
案例:
大学毕业后的小李来到石家庄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的一天,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小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单位垫付。
小李出院后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遂找单位索赔,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几个月后,小李等来了该负责人已抽逃资金不知所踪的消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小李申请了工伤鉴定,还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获得5万多元的赔偿裁决。但裁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又遇到了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而小李根本没有办法提供执行线索,有生效的裁决书却无处拿钱。
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另外,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亮点四
失业人员待遇更好了
案例:
家住石家庄的小吴由于患有类风湿,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办法出去工作。后来,通过在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登记,小吴办理了失业人员登记,这样她每月就能领取一些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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