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产假到底怎么休?产假可以和其他假期一起休吗?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李女士休年休假还需确认以下情况,因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的奖励中就有:"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和晚婚、晚育的职工产假(护理假),都属职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两者并不冲突。所以,如果能确认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产假、公休假同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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