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金办理手续如下:
办理登记的手续: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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