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将实施广西区内异地就医可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实施,它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囊括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此进行了较详细的解读。
养老保险篇
参保形式可“转换”
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在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方面,广西走在了全国前列,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区不少地市就已探索出台了一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我国目前正在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但这几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统筹衔接,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需国家作出具体规定。
养老保险“跟人走”
法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读:基本养老金如何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我们分别举几个例子,就不难理解了。
例一:老张是南宁市户口,并在南宁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由老张户籍所在地南宁市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使他按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例二:小李是南宁市户口,10年前到桂林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小李应在桂林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桂林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例三:老刘是南宁市户口,在南宁工作并参保10年后,调到桂林工作5年并继续参保。由于在桂林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但在南宁已经缴费10年了,老刘要把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南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例四:小赵是南宁市户口,毕业后先在桂林工作了5年,又到北海工作了5年。由于在桂林和北海两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小赵以后要把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南宁,由南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病残津贴纳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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