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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生育险 职工生育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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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层次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男职工的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孩子也报销

  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也将给予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出,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3.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4.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已参保男职工在配偶产期内,护理配偶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报所属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2年4月5日前登录“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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