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
缴费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时限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就医
生育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再)生育服务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生育女职工需持《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到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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