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是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女职工生育入院分娩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对于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目录》的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以及婴儿的费用、围产检查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生育津贴根据生育时所在企业上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产假月数得出。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6-716:16回复)
医保补充答复: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年度为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办理时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0〕26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制度。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性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最多800元。其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分娩不能刷城镇居民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结算,需在分娩后的当年报销。相关福州市医保政策请登录www.fzyb.gov.cn政策汇编链接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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