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昨天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并分别对市民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解读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增加8天
产假调整情况如下,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晓剑表示,《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晚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产假后,可以再歇1个月,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要小一些,但对于非晚育妇女来说,增加8天法定假期还是"挺管事"。
徐晓剑表示,原来的规定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这样用人单位更容易操作和执行。
产假待遇
生育费用两种方式支付
记者了解到,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此次草案调整规定,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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