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生孩子费用拟由单位按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给予报销。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单位缴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掏钱
《办法(草案)》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1%。
在同一统筹层次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费用;治疗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单位拒付生育险待遇,将予以行政处分
如果你的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层次的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层次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职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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