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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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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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