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旦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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