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时,市人大常委会多数委员赞成设立弹性退休制度,但市人保局认为实际意义不大,并且涉及退休年龄问题最好由国家统一规定。立法工作组研究后认为,从保障性别平等的角度来考虑,这一规定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二审稿依然坚持设立了弹性退休制度。
二审稿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女性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女性职员达到现行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在二审时,二审稿采纳了委员建议,并参照上海女性弹性退休的做法,把女性弹性退休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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