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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买生育险,单位付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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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施行20余年已滞后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

  部分规定摘录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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