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社会保障法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受到普遍重视,并获得健康发展。现在,全世界已有168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为劳动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立法是历史的必然
社会保障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一项文明立法,是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劳动者和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德国1883年制定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制定的《劳工伤害保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是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初期发展阶段。20世纪的头30年,为适应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克服经济危机的需要,社会保障立法蓬勃发展。以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为标志,首次出现了“社会保障法”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北欧国家福利政策的实施直至60年代,一批新兴国家颁布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立法日趋兴盛的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部分工业发达国家发现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诸如公民福利标准过高、国家和社会不堪重负,而公民某些权利又保障不足等问题,决心对此进行改革,从此进入改革时代。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促进各国扩大社会保障措施是其主要活动内容之一。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第102号《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基本标准包含了医疗护理、疾病津贴、商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废津贴和遗属津贴九个方面的内容。
各国社会保障法各具特色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各具特色,大致可分为救助型、渐进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五种模式。
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附带条件,社会救助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救助的标准相对较低,以维持生存为限。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开始前后所实行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渐进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如德国的养老保险法律规定养老金计算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并与工资、缴费挂钩,养老金要定期分享社会经济带来的成果,标准每年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1908年,英国通过《养老金法》,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国的一系列法规制度规定,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使公民具有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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