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 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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