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的生育险究竟遗漏了哪些真正需要的人群呢?据调查,主要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有制度根源。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查阅该办法,发现,在该办法的适用人群上,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大家知道,90年代初期的企业构成与今天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今天,私营企业、农民工、灵活就业的人群占了相当大多数,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标准,多数女性打工者都要被排斥在生育险之外了。
而按照今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生育险应该覆盖到所有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就业的城镇职工。北京的这次纠偏,显然是顺应新法实施的配套之举,不是"可为可不为",而是"必须为之"。
但是,单靠目前的新法,还不足以一下子补回过去这么多年的欠账。就全国范围而言,当务之急,仍然要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比如,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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