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将直接判其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明确用人单位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保卫职工的职业健康。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作业环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此外,《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首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解释》强调,对于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以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在情节认定上,《解释》明确,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量比则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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