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严格执行生育保险医疗管理规定,提供合理医疗服务,一年内实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的90%以上(含90%)的医院,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90%的,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定点医院预付部分医疗费,预付总额为本市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月平均医疗费的50%。
六、下列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因非产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非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急诊除外)或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同意的异地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它不合理医疗费用。
七、奖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定点医院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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