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这里有个公式,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算算"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刘女士在11月28日剖腹生了女儿,可享受3个半月的假期,也就是105天。如果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今年1月到10月份的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00元的话,那么刘女士实际能拿到的津贴是:1800÷30×105=6300元。
再加上5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那么在这段期间,刘女士总共能拿到11400元钱。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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