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新政”与旧政策在衔接上有几个具体作法,也值得HR注意:1、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2012年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2、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2012年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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