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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