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
⑦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
⑧《生育保险登记卡》;
⑨围产保健发票原件;
⑵流产/引产:①单位计生办证明(说明婚育史、流产原因、采取何种节育措施、是否符合计生政策,盖计生章有效);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女职工本人医疗保险卡;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超声诊断报告;⑦门诊报销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住院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出院证、诊断证明;⑧特殊情况者(已有子女且无二胎准生证等情况)需提交节育措施医学证明。
⑶上环、取环: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③结算发票;④医疗保险卡。
备注:生育险报销标准因急诊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引产,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引产不予报销。符合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以上手工报销含围产保健和生育津贴的报销和申领,无需再次申报。所有发票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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