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享3个月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而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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