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休产假工资不能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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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百货公司认为,当初原告小路与百货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人民币”。工资的构成是:340元基本工资+80元岗位工资+80元福利津贴。根据该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核发。另外,沈阳市生育保险于2006年1月1日启动,在此之前并无任何公司必须承担小路生育医疗费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针对未育女职工做出歧视性规定,要求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