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
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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