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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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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投保险为您详细介绍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参保人因职务、级别调整或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但逐月缴纳原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月全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到各单位;经费自筹解决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不含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并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府〔2004〕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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