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生育保险问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该条规定,因为您从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所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但由于生育保险只缴纳了一段时间,所以保险费用要依据自己缴纳的金额领取。《细则》又规定“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的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表册办理申报待遇的手续。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办理手续的次月一次性将应付金额分别拨给职工的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此规定说明,晚婚一共可以享受10天婚假,其中国家法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其中晚婚假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此规定,晚育顺产90天,剖腹产(属难产)增加15天。至于具体的做法以及对于晚育的假期奖励等措施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广州市的规定是“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难产假增加30天。”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