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育险中断3月可补缴接续
新办法规定:福州市生育险中断3月可补缴接续
《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新规定,福州市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新《办法》有关问题作出通知。
生育津贴按缴费工资发
福州生育保险改为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期间离开岗位的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床位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3元,最多不超过15天。
2009年前生育6月23日前报销
新规定还提到,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工作有变动,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但仍在福州市统筹范围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这是全省首次在缴费时间上作出变通。而以往生育保险缴纳过程中断后,须再连续缴费12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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