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标准
昨天,人社部门还提醒,合肥市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也有变化。依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或流产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自然年度(1—12月),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津贴发放标准。
7月1日前的按原政策(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享受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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