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3.参保职工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4.参保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核对并经医保系统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参保职工完成手术与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定额结付。
5.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6.对退休前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人员,退休后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到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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