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a.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b.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c.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d.剖宫产增加15日;
e.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C、报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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