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是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市社会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市调整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期限,凡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4个月以下流产为15天;宫外孕为30天;4个月以上流/引产为42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均按规定的天数享受生育津贴。”该负责人解释,新政自4月28日起执行,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少数已按90天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将可获补差。同时,此次生育津贴补差包括我市社平工资公布后基数调整需要进行津贴补差的生育人员。
该负责人提醒,此次补差由参保单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经办机构重审后按规定补发待遇,逾期不再受理。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参加了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津贴在其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领取。如果用人单位违背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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