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在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日前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天津市继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后,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从2013年起,天津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三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
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包括: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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