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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将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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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以下,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与1994年颁布至今仍处于“试行”地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缴费比例降低、待遇标准明确等亮点。

  亮点1适用范围扩大

  老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而征求意见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1507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182万人。

  亮点2缴费比例降低

  与老办法一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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