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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