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按照新标准,女职工生育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如果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享受188天的产假。文件还明确规定,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新政策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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