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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细则施行明确报销范围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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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的报销制定细则。

  个人负担的费用4项,包括: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3.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意见》也对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报销问题做出了规定:1.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2.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3.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在享受期限方面,《意见》规定不同人群待遇享受期限不同: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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