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还对生育保险外地转入接续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地参保人员调入市区,凭外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年限、缴费基数证明等有关材料,于3个月内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需按同期医疗保险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和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缴费中断超6个月或不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的,外地转入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不予接续。
适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规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基数,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当年新参保单位按照该单位职工发生费用前单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调整后适度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女职工因治疗异位妊娠,含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金按70%比例支付。
此外,新政策还将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中“妊娠三个月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妊娠三个月后”的期限设置,调整为“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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