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育保险走在全国前列
参保范围扩大至所有职工人群,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达100%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2年2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待遇等多方面均已作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也已纳入了参保范围,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6%,全省生育参保人数达107.2万。
生育险参保范围扩大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实现各类职工人群的全覆盖。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人社部表示,覆盖范围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在这点上我省走在全国的前列。我省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已经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列的各类参保人群,如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参保范围,从参保范围的设定上,已经实现了各类工作人群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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