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5项报销内容
2009年,成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学生基本医保“三合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并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生育补助。
“今年起,育龄妇女又多了5项可报销内容。”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从4月1日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可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保障范围,“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新增可报销诊疗项目包括5类: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六类情形不能报销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政策实施后,也有六类情形不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这六类情形分别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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